《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

(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治理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短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垃圾短信息,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属性:

    (一)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二)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性规范的短信息。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违法和不良短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属性: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虚假、欺诈、诱导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十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所有愿意遵守本自律公约的短信息服务行业从业者均可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秘书处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信条例和相关短信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抵制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自觉地治理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维护短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导向,以服务用户为中心,建设公开诚信的服务体系,切实尊重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短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处理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倡导技术创新,积极建设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过滤系统,为用户提供过滤短信息的手段,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信息服务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努力实现对短信息群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杜绝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设置陷阱、强行定制、反向定制、取消困难和资费信息不公开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引导用户文明使用信息服务,增强文明道德意识,营造规范、健康、文明、和谐的信息服务环境,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垃圾短信息及违法和不良短信息。由“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受理用户及企业的举报投诉,与“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建立高效、便捷的沟通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用户隐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泄漏用户信息,尊重和保护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推动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整个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十三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积极完善有关短信息服务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在条款中明确用户传播垃圾短信息、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及对用户传播垃圾短信息、违法和不良短信息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负责向成员单位及时传递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律信息,作为行业的代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向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履行本公约所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六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按照要求,尽快组织相关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本公约执行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短信息服务规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联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