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章程
(2020年4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简称新疆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Internet Society,缩写为XJI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新疆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新疆科协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自律机制,制定从业规范,协调会员关系,保障会员权益,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我区各族人民。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邮政编码:8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我区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发挥协会党组织的作用,指导互联网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三)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
(四)开展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为我区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建言献策;
(五)组织行业调研,提供行业信息服务,鼓励技术研发,推动大众创新,助力行业整体发展;
(六)建立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七)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开展行业培训,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激励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往和国际交流;
(九)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普及互联网知识,开展行业交流;
(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政府委托和购买服务等工作;
(十一)承担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15万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2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标准1万元/年;
(四)一般团体会员会费标准2千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人数不能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或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会员赞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4 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